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镇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