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