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