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在水域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依法将相关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盘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