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水域有关单位、人员、船舶和物品的治安安全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