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域治安防范第十一条有效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营业时间保持畅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三)设置广播设施,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四)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