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天目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对破坏天目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