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环境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