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牌、公共信息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