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毁损、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二)损害、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绿化树木;(三)损害、擅自挖掘花坛、绿篱、草坪等花草植被;(四)污损花箱、建筑小品、雕塑、护栏、喷淋亮化等设施;(五)在绿地、风景林地内设摊经营、堆放物料、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