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公共排水设施;

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其他破坏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