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项目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