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