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受托人应当对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对不同的资金类慈善信托,应当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