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得解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