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