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