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