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