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