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须弥山石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二)与损毁、破坏、盗窃须弥山石窟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须弥山石窟文物有功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与须弥山石窟有关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须弥山石窟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五)发现须弥山石窟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