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摹、复制、拓印须弥山石窟文物,应当根据文物级别,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原州区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文物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