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重要历史活动场所及其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等;(二)重大战役、战斗发生地;(三)陕甘宁边区红色政权建设旧址及其设施;(四)红色文化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园等。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