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审批部门批准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严格落实。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