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审批部门批准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严格落实。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