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等活动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山岭、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有着紧密关联的水域、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保护,是指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建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