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