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按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批、备案。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或者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以及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改无效。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