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七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按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批、备案。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或者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以及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改无效。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