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维修责任人(以下简称养护人)为城市管理、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具体责任划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人;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为产权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