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各项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