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计生等场馆、设施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