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当地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等资源,开展睦邻友善、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对邪教、破除封建迷信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当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