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