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