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