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