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