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补偿第四十九条有效大围山区域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以下区域:(一)生态公益林;(二)重要湿地;(三)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国家、省划定的特定区域;(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五)浏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浏阳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