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大围山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损或者擅自改变列入资源保护名录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二)非法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垦荒、采种、采脂;

(三)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随地堆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五)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土石以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六)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标本;

(七)非法采伐林木,非法收购、销售、加工、运输木材;

(八)烧田埂、露天焚烧秸秆;

(九)在浏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十)违规土葬;

(十一)在列入资源保护名录的建筑物、岩石、竹木上刻划题字或者擅自张贴广告;

(十二)破坏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