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大围山区域内的白沙古镇、东门古镇、楚东村、象形村等历史古镇、传统村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并予以严格保护。 历史古镇、传统村落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历史古镇、传统村落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与历史古镇、传统村落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