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大围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围山国家地质公园内U形谷、大围山冰斗、冰窖、羊背石、漂砾等重要地质遗迹的调查、监测与保护。在大围山国家地质公园、象形山等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内采集动植物、化石等标本或者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应当提出活动方案,并征求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