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