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依法设立社会慈善组织,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机制,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