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