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电企业可以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户受电、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二)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三)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四)用户反事故措施;

(五)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六)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七)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和窃电行为;

(八)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

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