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专职或者兼职的法制督察,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制督察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