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专职或者兼职的法制督察,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制督察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