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