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法制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法制工作机构收缴法制督察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法制督察身份或者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失职、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