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对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二)对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实行统计和备案制度;(三)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赔偿制、评议考核制的情况实行汇报和检查制度;(四)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执法检查、调查或者巡查制度;(五)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前款规定的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