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七章 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农(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