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